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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1章(2 / 2)

一个妇人到河边洗衣服,洗衣之前把腕上的金手镯放在身边的石头上,结果洗完要走的时候,发现金手镯不见了,就怀疑是也在河边洗衣的另一个妇人拿走的,但那个妇人被捕快询问时,说这只手镯是她的,因为两人都说手镯是母亲的遗物,又都拿不出买契,也没有非亲属的第三人能够证明,遂城县令无法判定,只能把金手镯收缴,案宗上报到州府,前面几任刺史一直搁着没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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